第一章 办法依据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莆田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莆田市博物馆提供实物藏品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行为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接收捐赠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展陈需求和馆藏结构确定接收捐赠范围,藏品种类包括金银器、铜器、铁器、陶器、瓷器、珠宝、玉器、石器、竹木器、纸质品、纺织品、音像制品、图书文献及其他历史藏品等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接收捐赠范围:
(一)反映历史上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相关联的历史文物及资料。
(二)反映具有一定年代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及相关资料;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人文历史、民族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实物及资料;
(四)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及资料。
第三章 捐赠方式
第五条 接收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莆田市博物馆无偿捐赠实物等。
(二)有偿捐赠:指捐赠人向莆田市博物馆附条件捐赠实物等,莆田市博物馆可与捐赠人协商捐赠条件。
第四章 捐赠操作流程
第六条 接收捐赠程序:
1.由捐赠者或机构向我馆负责征集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所要捐赠的物品并进行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2.根据我馆的接收捐赠范围和标准,结合文物专家初步判断是否接收,并上报领导批准。
3.有偿捐赠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与参考价格,与捐赠人或单位商定捐赠奖励费。
4.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5.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捐赠仪式,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6.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和展陈需要予以标识展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莆田市博物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莆田市博物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